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3日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双方便开始产生夫妻矛盾。2009年正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往来,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自愿离婚;
二、原告杨某甲自愿给付被告杨某乙经济帮助6000元,此款限在2009年9月29日全部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杨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国军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戴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