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36岁。2010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开封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取保候审。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剑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1日17时许,在开封市X乡X村内,被告人郭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陈XX发生争执,被告人郭某某持三角铁将被害人陈XX右手拇指打伤。经鉴定陈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x元,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被害人陈XX陈述;证人赵XX、吕XX、张X证言;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处照片;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付素芹
审判员:王建刚
人民陪审员:孙伟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