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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刘某某人身保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琳,系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波,系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封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总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X路西段X号。

委托代理人席某,该公司某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李某某、刘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封市分公司某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孙丽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琳、李某波,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席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定额保险单,期限为2007年9月1日零时至2010年8月31日止,投保人为李某某,被保险人为李某。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2010年8月13日19时在苏州发生车祸,当场死亡。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理赔,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x元、医疗费1117.90元、交通费及误工费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愿意按照正规签订的保险单的内容与金额依法赔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保险单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关系。2、交通事故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子女在理赔日期内发生事故而死亡的事实。3、医疗费票据8份,共2页,证明事发后对被保险人抢救的费用。4、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被保险人的身份情况。5、交通费票据14张,共124元,证明原告因为理赔一事所花费的交通费用。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觉得填写的内容有误,保险金额计算错误,使被保险人误认保额为4.5万元。对证据2、3、4、5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日,原告李某某作为投保人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定额保险单,被保险人为李某,期限自2007年9月1日零时至2010年8月31日止。保险单上注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x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9000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9000元,保险费合计120元。2010年8月13日,被保险人李某在苏州发生车祸,当场死亡。后李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花费1117.9元。二原告为理赔事宜花费交通费124元。另查明:二原告系李某的父、母亲。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投保人在被告处为李某投保了一份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定额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单上明确注明:保险期限自2007年9月1日零时至2010年8月31日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x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9000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9000元。被保险人李某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死亡,二原告作为被保险人的父母,有权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单上的约定支付理赔款。被告辩称“保险单上内容填写错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三年共计x元,每年x元”的理由,本院认为,按照保险单上内容的通常理解,“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x元”明确具体,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单上的约定对二原告进行理赔,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x元、医疗费1117.9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保险费的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理赔义务,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但二原告仅提供124元的交通费票据,其余部分无证据支持,故被告应当赔偿二原告交通费124元,对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封市分公司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某某、刘某某保险理赔款x元、医疗费1117.9元,并赔偿二原告交通费124元,上述共计x.9元。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为47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封市分公司某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丽平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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