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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赖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

被告姚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冯玉彩,河南导航(略)事务所(略)。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4日、2010年10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某某,被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涛、冯玉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0年1月份登记结婚,1982年11月和1985年2月分别生育两个男孩,现已长大成家独立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刚开始,因为孩子年龄小,原告将就着过日子。随着年龄的增长,可被告的脾气性格一点也没有改变,吵架生气不断,原告实在是受不了这种痛苦的婚姻生活。自1995年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因患心脏病动手术时,被告也不照顾原告,二人的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本院于2008年8月18日、2009年9月20日分别出具(2008)清民初字第X号、(2009)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判决不准予离婚。可被告仍不知珍惜,经常骂原告。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令离婚。

被告姚某某辩称,原、被告有夫妻感情。现原、被告有两个儿子,且均已成家,大儿子有一子一女,二儿子有一女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儿子儿媳也均不同意父母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于1980年1月份登记结婚,于1982年11月生育长子赖某远,于1985年2月生育次子赖某耀,现两个儿子均已成家,大儿子有一子一女,二儿子有一女儿。本院于2008年8月18日、2009年9月20日分别出具(2008)清民初字第X号、(2009)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因家庭琐事矛盾,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0年1月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三十多年,并生育两个儿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双方均应相互体谅、互相宽容。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其儿子儿媳均反对父母离婚。原告已年近六十,子孙满堂,正是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所以原告应考虑整个家庭的感受,慎重对待离婚问题,珍惜三十多年的夫妻感情生活。综上,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瑞启

审判员李凤伟

审判员郭雷奇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聂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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