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许昌山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山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锋,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宇,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许昌山花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山花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锋、被上诉人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俊勇

审判员蔡文慧

代理审判员李红涛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尚建辉(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