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新杰,河南问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明,河南华都(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解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新杰,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解某某。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郭林慧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一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