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解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新杰,河南问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明,河南华都(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解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新杰,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解某某。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郭林慧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一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尚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