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原郑州市环翠峪建筑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天苍,河南安泰(略)事务所(略)。
原告张某诉被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任天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2日,被告将自建的郑上路四海住宅楼西门栋三楼东户出售给原告,原告于当日支付购房款176,8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2009年初,原告准备装修房屋时,才得知被告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造成原告无法取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被告答应退还购房款。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推拖。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76,8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已完全履行购房合同,原告已交清房款,被告已交付房屋钥匙,等于已交付房子。被告从未将房子卖给第三人,被告也从未答应过退还购房款。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0日,郑州市环翠峪建筑公司与马四海签订“联合开发建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甲方:马四海。乙方:郑州市环翠峪建筑公司。甲方向乙方提供住宅楼土地一处供乙方开发建房使用。乙方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专业技术要求,完成工程图纸内的内容。该楼一、二层产权归甲方所有,三层(含三层)以上产权归乙方所有。2008年11月22日,原告交给被告购房款176,8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并将其所有的郑上路四海住宅楼西门栋三楼东户房屋钥匙交给原告。2009年,原告装修房屋时发现该房屋门锁被换掉。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2008年7月3日,郑州市环翠峪建筑公司更名为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房屋,交给被告房款176,8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并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原告,即视为被告已将该房屋交付。双方商品房买卖中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称被告又将该房屋卖给他人,造成其无法取得该房屋,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其购房款176,8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三十六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珏
审判员闫国宏
审判员刘峰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