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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黄某乙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建丰,湖南省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乙,男,197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特别代理。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乙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建丰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合伙人罗维东共同经营桂东县怡美针织厂,于2007年农历11月24日投产,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到2008年8月6日全部停产。生产期间陆续拖欠原告刘某某工资及奖金共计1377元。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与其合伙人罗维东所欠原告刘某某工资共计1377元,由被告黄某乙自愿按照工资总额的80%(1101.6元)在2009年3月26日之前支付(此款交至法院转原告),原告自愿放弃剩余20%的追偿权;

二、如被告黄某乙逾期支付,则必须在2009年4月1日以前按照欠条实际数额全额支付。

本案受理费10元,调解结案收取5元,保全费33.8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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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永祥

审判员方伯文

人民陪审员刘某明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雷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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