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
被告郏县顺利二矿。
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郏县顺利二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被告郏县顺利二矿的代表人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2005年6月份之前,被告顺利二矿陆续欠我装车费x元(有欠条为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装车费x元。
被告辩称,一、对所欠款项不知情。二、本案已超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在2005年6月,被告顺利二矿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张某某装车费壹万陆仟捌百壹拾元整。已打条(x.00元)顺利二矿2005.6”该欠条加盖了郏县顺利二矿财务专用章。经原告张某某多次催要甚至采用堵路等方式但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庭审中被告辩称对该欠款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且称本案已称诉讼时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顺利二矿欠原告装车费有欠条证实。被告辩称不知情,由于欠条是顺利二矿出具的,内部经营权的变更不影响对外责任的承担。辩称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多次采用堵路等方式追要欠款,故认为原告是在主张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应视为中断。综上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郏县顺利二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现金x元。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郏县顺利二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广成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先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