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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株洲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白马垅。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华,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株洲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株洲瓷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给付被上诉人黎某某停工损失和经济补偿金共计5453.9元,上述款项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逾期不付或不足额支付,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被上诉人黎某某放弃有关本案的其他所有诉讼请求(包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就此了结。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15元。上诉人株洲瓷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元;被上诉人黎某某负担7.5元。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敏

审判员刘克

审判员罗湘武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蔡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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