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天际风和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定州市X镇X村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A座X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立臣,北京市道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北京市天际风和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上网公司)、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宽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原审起诉称:优朋普乐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电影《男儿本色》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9年,优朋普乐公司发现天际上网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提供上述影片的播放服务,且影片由宽娱科技公司向其提供。优朋普乐公司认为,天际上网公司和宽娱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在网吧内播放上述影片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客观上共同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优朋普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际上网公司和宽娱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x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080元。
上诉人天际上网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原审共同答辩称:第一,优朋科技公司提交的权属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其取得了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天际上网公司经营网吧局域网中的“英雄宽频”软件系宽娱科技公司提供,宽娱科技公司只是在“英雄宽频”页面上提供了对该网站的链接,涉案电影的播放是在网影快传网站上,与宽娱科技公司无关,即便网影快传网站播放涉案电影构成侵权,也不应由宽娱科技公司承担责任。综上,不同意优朋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香港影业协会曾出具电影《男儿本色》发行权证明书。根据该证明,电影《男儿本色》于2007年7月首次在香港公映,优朋科技公司经授权享有《男儿本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08年11月14日至2011年5月13日。
2009年5月18日,优朋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立臣在天际上网公司经营的网吧办理相关手续后,随机选择网吧内的一台电脑进行操作。涉及电影《男儿本色》的主要操作步骤如下:
1、点击电脑桌面上的“电影”图标,进入题为“英雄宽频”的页面,页面网址为//x/web/x/x.asp;在该页面上有对影片按区域和类型分类的具体栏目、近期热播专题以及影片搜索等内容;在“英雄宽频”页面的左右两侧均显示含有电影《我的团长我的团》、《护宝娇娃》、《神枪手》图片的浮动图标。
2、点击上述“英雄宽频”页面中含有《我的团长我的团》、《护宝娇娃》、《神枪手》图片的浮动图标,进入一个名为“网影快传”的页面,该页面直接显示有包括《我的团长我的团》、《护宝娇娃》、《神枪手》播放链接在内的多部影视作品的排行榜。该页面网址为//www.x.net/x.aspx,页面中标有“本站资料、链接均由程序搜索技术抓取,自动生成”字样。
3、点击“网影快传”页面电影排行榜右下角的“更多”链接,进入“影片搜索全榜列表”页面。
4、在“影片搜索全榜列表”页面中有电影《男儿本色》的图片,点击该图片链接进入“在线播放”页面。
5、在“在线播放”页面可以在线播放电影《男儿本色》,地址栏显示为//www.x.net/x/List.aspx。
对上述操作过程,优朋科技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为包括本案在内的5起诉讼支出公证费2400元。
另查一,天际上网公司所经营网吧局域网电脑上的“英雄宽频”软件及涉案电影系宽娱科技公司收取服务费后提供给天际上网公司使用,双方约定因此引起的版权问题由宽娱科技公司负责。
另查二,网影快传网站的所有者名为“张洁”,该网站上未显示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宽娱科技公司称其与该“张洁”无任何关系。对网影快传网站的链接是宽娱科技公司自行选择后设置的,且是其设置的唯一链接。
上述事实,有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网站备案信息查询结果、公证费发票、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香港影业协会的证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优朋科技公司合法取得了电影《男儿本色》2008年11月14日至2011年5月13日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上述权利。
本案中,从网影快传网站的内容看,在其首页不需搜索就有大量影片播放的排行榜和链接,点击电影后在线播放的页面与电影排行页面相比,网页地址并未发生变化,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电影系网影快传网站进行在线播放。现优朋科技公司明确表示未授权网影快传网站播放涉案电影,结合目前网络播放电影的现状,可以认定网影快传网站播放涉案电影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对于宽娱科技公司提出其提供的“英雄宽频”软件本身并不储存涉案电影,只是提供链接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辩称,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宽娱科技公司在“英雄宽频”中设置的对网影快传网站的链接是其自行选择后确定的,且该链接是其设置的唯一链接。其次,网影快传网站是个人注册的网站,该网站上没有显示网络文化经营或视听节目许可证信息。作为专门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宽娱科技公司完全有能力意识到网影快传网站是非法传播他人影片的侵权网站,但宽娱科技公司通过选择后设置网影快传网站的链接,故其对于链接侵权内容属于明知,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就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宽娱科技公司的上述辩称,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天际上网公司系“英雄宽频”的实际使用者,宽娱科技公司向其提供服务的内容既包括“英雄宽频”本身自带的电影,亦包括通过“英雄宽频”链接自网影快传网站的影片,但天际上网公司疏于审查所链接网站中的电影是否合法,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与宽娱科技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具体赔偿数额,原审法院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天际上网公司和宽娱科技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优朋科技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市天际风和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含有涉案电影《男儿本色》的网影快传网站(网址为www.x.net)的链接;二、北京市天际风和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三、北京市天际风和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四百八十元;四、驳回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天际上网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均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二上诉人的共同上诉理由为:优朋普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取得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宽娱公司仅是设置了涉案电影的链接,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天际上网公司在与上海宽娱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的版权问题由上海宽娱公司负责,并且在签订协议时,审核了上海宽娱公司影片授权文件,尽到了应尽的注意和审核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优朋普乐公司没有出具涉案影片的《公映许可证》,不能证明其可以在大陆地区合法发行,因此不能证明其在大陆地区因被控侵权行为导致相关损失;即使优朋普乐公司具有涉案电影的《公映许可证》,一审判决赔偿数额也过高,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且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确认优朋普乐公司依法享有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优朋普乐公司涉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天际上网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主张优朋普乐公司继受取得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不足,但是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上海宽娱公司提供涉案电影的链接服务,被链网站上载并播放涉案电影未经优朋普乐公司许可,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涉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海宽娱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向其网吧客户提供“英雄宽频”视频服务,除了自行上载影视节目外,还通过链接方式固定地从第三方网站提供涉案影片,上海宽娱公司上述行为的营利性以及绑定式的链接方式,决定了上海宽娱公司对其被链网站上的影视作品是否侵权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上海宽娱公司作为专门提供网络视频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网络视频尤其是影视作品在网络传播的合法性问题以及我国对于视频网络传播主体的相关资质的要求具有更高的专业知识和判断技能,因此,对于被链网站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以及被链网站上的影视作品是否侵权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被链网站恰恰没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视听节目许可证;而且,该被链网站上显示的相关文字已经表明其对其网站上的影视剧并不拥有版权。综上,上海宽娱公司应知其被链网站上提供的涉案影片系侵权影片,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上海宽娱公司关于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天际上网公司与上海宽娱公司签订协议,存在合作关系,上海宽娱公司向天际上网公司提供相应的系统软件并提供视频内容,供天际上网公司的客户使用,天际上网公司从中获取盈利。因此,天际上网公司应当与上海宽娱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天际上网公司虽然在其与上海宽娱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中约定相关版权问题由上海宽娱公司负责,但是该约定只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天际上网公司关于其审核了上海宽娱公司的影片授权文件,尽到了应尽的注意和审核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上映时间、天际上网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优朋普乐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天际上网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共同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和合理支出四百八十元,并无不妥。天际上网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提出涉案影片没有公映许可证,无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行,不能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受有损失,以及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天际上网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7元,由北京市天际风和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天际风和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О一О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