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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36岁。

被告于某,女,36岁。

本院于201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同日,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海负担。

审判长陈亚军

审判员梁彬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孙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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