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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0年5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延期审理的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0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乙在本市二七区X路、淮南街、管城区X路汽配城、南三环汽配城等地经营彩票投注站期间,以签订《联合经营协议》并支付小额返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韩某、寇某某、金某某现金某计x元;以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并支付小额返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丙、贾某某、师某某、金某某、杨某、赵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现金某计x元;以收取彩票机押金某保证金某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韩某、陈某某、刘某某、何某某、黄某丁共计现金x元。后被告人张某乙与2009年1月份分别向上述被害人发送手机短信谎称自己因饮酒而导致死亡后逃逸。公安人员接报案后于2010年5月12日在厦门市将被告人张某乙抓获。现赃款未追回。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委托理财协议、联合经营协议、体彩管理中心证明、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张某乙对其以委托理财、联合经营等方式收取被害人的钱财及数额无异议,但辩称其出发点是想帮被害人赚钱,现已将上述大部分钱财以发福利、工资等方式返还给被害人,并没有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乙在本市二七区X路、南三环汽配城等地经营彩票投注站期间,夸大其投资彩票的能力,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信任,后被告人张某乙以支付返利为诱饵,以签订《联合经营协议》、《委托理财协议书》或缴纳机器押金某形式收取刘某某等15名被害人数额不等的现金,但在支付了被害人小额返利后便不再返还,2009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乙分别给上述被害人发送手机短信,谎称自己因饮酒而导致死亡,随后逃至厦门隐匿行踪。被告人张某乙用上述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x元,被害人张某丙现金x元,被害人贾某某现金x元,被害人师某某现金x元,被害人王某某现金x元,被害人韩某现金6250元,被害人寇某某现金x元,被害人金某某现金x元,被害人杨某现金x元,被害人赵某某现金5000元,被害人马某某现金4000元,被害人陈某某现金x元,被害人刘某某现金x元,被害人何某某现金x元,被害人黄某丁现金1820元。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0年5月12日在厦门市将被告人张某乙抓获。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丙、贾某某、师某某、王某某、韩某、寇某某、金某某、杨某、赵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何某某、黄某丁的陈某证实,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乙自称对彩票选号很有研究,中奖几率很高,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信任,后张某乙以签订《联合经营协议》、《委托理财协议书》或缴纳机器押金某形式收取其数额不等的现金,但只支付了小额返利便不再返还,直至200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张某乙突然发短信自称已死亡,随后便失去了联系。

2、书证《联合经营协议》、《委托理财协议书》、证明与被害人陈某内容基本一致,相互印证。

3、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郑州西区分中心情况说明证实,经对该中心2008年度5000元至x元中奖等级查询,未发现被告人张某乙有中奖的情况。

4、郑州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证实,经对该中心2008年度3000元至x元中奖等级查询,发现被告人张某乙有两次中奖记录。

5、被告人张某乙在公安机关及庭审过程中均供述了以签订《联合经营协议》、《委托理财协议书》或缴纳机器押金某形式收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等15人数额不等的现金,后因无法全额返利,便发短信自称死亡的事实。

6、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相关书证、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乙的户籍证明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某乙提出的其收钱的目的是想帮被害人赚钱,现已将上述大部分钱财以发福利、工资等方式返还给被害人,并没有骗取被害人的钱财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张某乙以签订《联合经营协议》、《委托理财协议书》或缴纳机器押金某形式收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等15人的现金某,并未按照协议将上述钱财用于经营彩票站或购买彩票,事后又以假装死亡的方式拒不返还被害人的钱财,其提出的已将上述大部分钱财以发福利、工资等方式返还给被害人的辩解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亦予以否认,故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乙骗取他人现金x元,已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罚金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乙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张某丙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贾某某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师某某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韩某经济损失6250元,被害人寇某某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金某某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被害人马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何某某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黄某丁经济损失1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丹

审判员邢燕

人民陪审员申通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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