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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卫某诉被告郝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卫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卫某诉被告郝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7年1月18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卫某毅由被告抚养,但被告却对儿子卫某毅不管不问,严重影响孩子的学习和成长,经儿子卫某毅同意,为了维护儿子卫某毅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卫某毅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由我带,他爸拿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1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卫某毅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后原告长年在外从事图片业务,卫某毅由被告郝某某抚养。2009年2月9日,原告卫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孩子卫某毅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另查明:婚生子卫某毅于X年X月X日生,现年13周岁。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孩子卫某毅一直随被告郝某某生活。原告卫某长年在外地工作,无法抚养孩子。婚生子卫某毅从小跟随母亲郝某某在三门峡生活,如果改变成长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婚生子卫某毅由被告郝某某抚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卫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龚伟民

助理审判员孙卫某

人民陪审员李彦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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