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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X与被告邝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邝XX,女,(个人信息略)。

原告何XX与被告邝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向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华,人民陪审员罗卫平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邝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XX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而草率结婚,并生育一男孩,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够,被告性格古怪常让人捉摸不透。原告将在外辛苦打工赚来的钱交给被告,被告也毫不在乎,根本不体贴原告。生下小孩后被告只带了几个月,以后便对小孩不闻不问,小孩一直由原告父母带养,被告根本没有尽到一个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综上,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邝XX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XX与被告邝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按农村风俗请酒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何为民(现在原告方生活)。原、被告于2010年3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之后,被告便杳无音讯,原告经多方联系寻找未果后,遂诉至本院起诉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后长期不归,不履行家庭义务,原、被告因此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据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小孩根据本案被告现下落不明的实际情况应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何XX与被告邝XX离婚。

二、婚生男孩何XX随原告何XX生活,由原告何XX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向东

审判员欧华

人民陪审员罗卫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的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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