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36岁。2001年至2004年曾因吸毒被处理过四次,后转劳教于2005年12月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窜至博爱县金博爱宾馆对面一过道内,将乔前进在此停放的一辆粉红色松下牌电动车盗走。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200元。
2、2010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窜至到博爱县华兴西区,将崔林家院内停放的一辆亚蓝色洪都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藏匿在崔x家东边X号楼与X号楼中间的路上。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400元。
3、2010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窜至博爱县华兴西区X号楼下楼梯口,将任xx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小鸟牌电动车上的天能牌电瓶盗走,得手后将电瓶藏匿在华兴西区最南边一座别墅门口。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价值372元。
4、2010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窜至博爱县华兴西区X排楼房二单元楼道口,将焦xx停放在此的一辆中华羚羊牌电动车上的汇源牌电瓶盗走,得手后将电瓶藏匿在华兴西区最南边一座别墅门口。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价值366元。
5、2010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窜至博爱县华兴西区X号楼二单元楼道口,将秦xx停放在此的一辆凤凰牌电动车上的超威牌电瓶盗走,得手后将电瓶藏匿在华兴西区最南边一座别墅门口。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价值268元。
6、2010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窜至博爱县华兴西区X号楼二单元楼道口,将薛xx停放在此的一辆洪都牌电动车上的山水牌电瓶盗走,得手后将电瓶藏匿在华兴西区最南边一座别墅门口。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价值426元。
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郭xx的报案材料及失主乔xx、秦xx、任xx、焦xx、秦xx、薛xx的陈述,证人张x、郭xx、王xx、崔x、贺xx、程xx等人证言,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博爱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焦作市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戒毒证明,办案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成立。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某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2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1年12月13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贾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瑞明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郜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