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8年3月28日被临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8月18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由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临颍县看守所。
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撤回上诉。
漯河市临陵县人民法院(2010)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群良
审判员王福安
审判员谷俊武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吴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