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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廉某某、殷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廉某某,绰号‘老母’,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2月2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廉某某、殷某某盗窃一案,于二OO九年七月三号作出(2009)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殷某某不服判决,以一审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某在本院二审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沁阳市人民法院(2009)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德水

审判员李元明

审判员苏杭

二OO九年八月日

书记员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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