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某生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