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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志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生一女孩,被告一直以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2005年6月被告因犯罪被判刑11年,现还关押在郴州监狱。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原告的心,也破坏了这个家庭安宁和幸福,使原告与女儿相依为命,艰难度日。为此,原告别无选择,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被告要求抚养女孩,虽本人在服刑,但暂可由其父母带养,因这几年也是由其父母带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7日在桂阳县X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女孩张水蓉。2005年6月10日被告因犯绑架罪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在郴州监狱服刑。期间原告外出打工,女孩由被告父母带养,原告偶尔打个转看一下女孩。原告认为无法与被告夫妻继续生活下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彩电一台、冰箱一台、席梦思床一张及其它生活用品,有2.1万元存款,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某,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水蓉由被告张某某自愿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彩电、冰箱等)及2.1万元存款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原告陈某某所占份额作为抚养小孩用。

四、其它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志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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