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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李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县人,郴州卷烟厂职工,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郴州卷烟厂职工,住(略)。系被告李某之丈夫。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查: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2008年10月14日、2009年1月7日,被告李某以有急事需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段某某借款共计x元,并出具两份借条:“今借段某某人民币壹万元正(x.00),壹个月归还。”、“今借段某某人民币壹万元正(x.00),贰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庭审中,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协商,双方同意对本案所欠的借款由被告杨某某个人负责偿还,与被告李某无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被告杨某某尚欠原告段某某借款x元,由被告杨某某于2009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段某某借款x元,于2009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段某某借款8000元,余欠借款2000元,原告段某某自愿放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52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220元,被告杨某某承担3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毛

审判员李某丽

审判员王常友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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