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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永中刑二终字第6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冷水滩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乙,男,现年岁,系被告人唐某甲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下岗职工,现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冷水滩看守所。

辩护人钱某丁,男,现年57岁,系钱某丙的胞兄。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甲、钱某丙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9)永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某甲、钱某丙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昌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唐某甲及其辩护人唐某乙、上诉人钱某丙及其辩护人钱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唐某甲、钱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伍希永

审判员张新民

审判员龙国明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贝江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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