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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小学文化,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4月2日,被告彭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约定同年年底还清。现因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彭某某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9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对其他事项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4423元,减半收取2211.5元财产,财产保全费1595元,共计3806.5元,由被告彭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刘梦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黄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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