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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某、曾某某诉被告肖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初中文化,农民,系原告龙某某之妻,住(略)。

被告肖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个体户,华塘星海家电家俱城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本科文化,公务员,住(略)。

原告龙某某、曾某某诉被告肖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经原、被告双方同意,依法由合议庭在开庭前对本案进行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某乙一次性补偿原告龙某某、曾某某人民币5800元整,协议签字后即时兑现。

二、两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某执。

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龙某某、曾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刘梦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二○○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黄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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