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原公诉公诉机关)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10月13日经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09年2月10日经泸溪县人民法院决定将其逮捕,同年5月14日,因其被宣告缓刑,经该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5月19日以泸检刑抗(2009)X号刑事抗诉书,认为泸溪县人民法院(2009)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被告人龙某某量刑畸轻,向本院提起抗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龙某某下落不明,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两次建议对本案补充侦查。其间,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决定对其逮捕。因其在补充侦查期间内仍下落不名,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审被告人龙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王平审判员张天华审判员向力
二○○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