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漯河市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xx,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住xx区xx乡xx村。
漯河市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借款纠纷一案,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立案执行。因该案被执行人xx系xx区的人大代表。为使该案顺利执行,现将该案指定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郾城区人民法院(2008)郾法执字第X号漯河市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借款纠纷一案由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
郾城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源汇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志刚
审判员张一帆
审判员付要欣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霍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