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世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利经济文化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A座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胜江,北京市中鹏(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木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665元,减半收取,由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负担2832.5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Ο一Ο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