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个体户(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钱山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钱山分理处的存款壹万肆仟肆佰伍拾元扣划至安福县人民法院(帐号: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福县支行文昌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彭世宇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