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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至201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河南许昌万向钱潮远东有限公司磨工车间打工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在磨工车间秘密盗窃x十字轴98只,经鉴定,被盗十字轴价值1960元,被盗十字轴已全部退还公司。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9月19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尤某某、马某某的证言、投案自首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坤锋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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