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雅泰与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条款与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致双方当事人无法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