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许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又名侯X,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日13时许,在许昌县X乡X街,被告人侯某某与许昌县X乡X村民被害人朱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将被害人朱某某摔倒在地,被害人朱某某头部磕在地上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所受伤为轻伤。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许昌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撤诉书、许昌县公安局榆林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态度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