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2月2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1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谢某到古槐铁塔路居委会(玛雅药厂西侧)与王祥初发生争吵相互殴打,许xx、黄xx上前拉架,谢某用砖头将黄xx的头部夯伤。经鉴定,黄xx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xx的陈述、证人许xx、王xx、刘x的证言、书证申诉书、协议书、户籍证明、伤情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可以对被告人处以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范松
二0一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