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栾川县盐业总公司诉刘某甲、程某某、刘某乙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栾川县盐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程某某,又名程某伟,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栾川县盐业总公司与被告刘某甲、程某某、刘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川县盐业总公司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侵占的潭头盐库的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三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赔偿因原告的建房行为,造成三被告房屋裂缝的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栾川县盐业总公司在潭头所建办公楼与被告刘某甲、程某某、刘某乙所建房屋相邻,原告同意于2009年8月22日前一次性补偿三被告目前房屋局部裂缝所造成的损失x元,该款用于被告房屋的加固、修补等。

二、因三被告未对目前房屋局部裂缝进行加固、修补,造成裂缝扩大等后果,由三被告自行负责。

三、在房屋使用期限内,若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造成三被告不能居住,原、被告双方届时另行解决。

四、本协议生效后,三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影响原告正常施工。若有该行为,则应退回上述补偿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其它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栾川县盐业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某卫

审判员陶占省

助审员刘某涛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宇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