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栾川县盐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程某某,又名程某伟,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栾川县盐业总公司与被告刘某甲、程某某、刘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川县盐业总公司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侵占的潭头盐库的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三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赔偿因原告的建房行为,造成三被告房屋裂缝的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栾川县盐业总公司在潭头所建办公楼与被告刘某甲、程某某、刘某乙所建房屋相邻,原告同意于2009年8月22日前一次性补偿三被告目前房屋局部裂缝所造成的损失x元,该款用于被告房屋的加固、修补等。
二、因三被告未对目前房屋局部裂缝进行加固、修补,造成裂缝扩大等后果,由三被告自行负责。
三、在房屋使用期限内,若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造成三被告不能居住,原、被告双方届时另行解决。
四、本协议生效后,三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影响原告正常施工。若有该行为,则应退回上述补偿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其它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栾川县盐业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某卫
审判员陶占省
助审员刘某涛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