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43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女,43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高某某之妻。
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范苗奕,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46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王某,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某、胡某某因欠货款及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某某、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苗奕;被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燕京、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