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马俣rP,北京市海维(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惠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委会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嘉康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村委会一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忠明,北京市国凯(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惠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嘉康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以已与被告北京惠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嘉康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490.5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