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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聚星复合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乾古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聚星复合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村西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聚星复合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乾古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镇南岗洼X号。

法定代表人菊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瑞霖,北京市友邦(略)事务所(略)。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北京聚星复合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其系x.X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北京乾古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制造的轻体仿古建筑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该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及辅助工具等;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再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乾古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0年4月15日起立即停止侵犯x.X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北京乾古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之前向北京聚星复合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北京聚星复合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不再追究北京乾古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犯x.X号发明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三、北京乾古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x.X号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北京聚星复合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О一О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崔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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