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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A座。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忠,北京市昆仑(略)。

委托代理人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创富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略)。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一号院富力家园A9—6。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医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树江,北京市瀚文(略)。

委托代理人朱大为,北京市瀚文(略)。

原审被告百度在(略)(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百度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略)。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百度在(略)(北京)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百度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上诉人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上诉人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达成和解,于2010年4月19日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上诉人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上诉人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86元,由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各负担730元(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О一О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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