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穆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于200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巧梅
二ΟΟ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赵建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