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男,通道侗族自治县X镇人。
被告杨某乙,男,通道侗族自治县X镇人。
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受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甲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以遗漏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杨某甲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长杨某友
审判员陆虹
人民陪审员杨某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禹荣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