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粮油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棉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经济开发区×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村主任。
原审被告××市棉麻公司第一棉麻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赵××,厂长。
上诉人××市粮油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棉麻公司、××市经济开发区X乡X村委员会、原审被告××市棉麻公司第一棉麻加工厂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粮油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粮油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市粮油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上诉人××市粮油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玉良
二○○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