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市粮油总公司与××市棉麻公司、××市经济开发区后谢乡金盆赵村村委员会、原审被告××市棉麻公司第一棉麻加工厂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粮油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棉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经济开发区×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村主任。

原审被告××市棉麻公司第一棉麻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赵××,厂长。

上诉人××市粮油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棉麻公司、××市经济开发区X乡X村委员会、原审被告××市棉麻公司第一棉麻加工厂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粮油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粮油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市粮油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上诉人××市粮油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玉良

二○○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胡琨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