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台前县明利达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明利达裘革制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台前县明利达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0)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以台前县明利达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台前县劳动争议委员会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台劳仲通字(2009)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陈某某在接到该通知书后于2010年7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长达一年之久,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申诉人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以其争议性质为重点,如果其申诉事项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则应在15天内提起诉讼;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将对该劳动争议不进行实体处理。该案陈某某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15日起诉期限,因此,对陈某某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陈某某上诉请求为:依法判令台前县明利达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4.7万元,诉讼费、实支费由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陈某某提起劳动仲裁后,台前县劳动争议委员会于2009年6月30日送达了台劳仲通字(2009)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陈某某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0年7月12日,已超过了起诉期限。对陈某某的上诉请求,因陈某某起诉时已超过起诉期限,故本院亦不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