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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强盛世与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日报社,北京中经网联合信息咨询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强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X号鸿安国际大厦C座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经济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黑爽,北京市金开(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被上诉人北京中经网联合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黑爽,北京市金开(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北京金强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金强盛世公司)、上海激动网络公司络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激动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济日报社、北京中经网联合信息咨询中心(简称中经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的(2009)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金强盛世公司及北京世通佳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系涉案影片的制片人,现有证据表明,金强盛世公司及北京世通佳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原始著作权,并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部分权利。北京世通佳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享有的涉案影片著作权独家授予金强盛世公司,故金强盛世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完整著作权,并可以对侵犯涉案影片著作权的行为单独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上海激动网络公司播放涉案影片是否取得合法授权。在金强盛世公司出具的公证书中显示,涉案影片是在上海激动网络公司所有的网页上完成播放的,上海激动网络公司对这一播放事实亦认可。根据查明的事实,上海激动网络公司就涉案影片所获授权来源于亚视星润公司。因上海激动网络公司提交的亚视星润公司获得金强盛世公司授权与(2009)东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的授权书为同一文本,金强盛世公司以就该授权书的真实性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结论为亚视星润公司出具授权文件中加盖的金强盛世公司的印鉴及签名为虚假,又因金强盛世公司明确表示本案中不再就相同鉴定内容重复申请鉴定,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由此,原审法院认定上海激动网络公司所获涉案影片权利来源并非真实、合法授权,故上海激动网络公司播放涉案影片亦无合法授权,上海激动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金强盛世公司对涉案影片所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二是中经网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在金强盛世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中经网经营的网站界面上只存在涉案影片的宣传画和宣传文字,点击链接后进入上海激动网络公司网站的版权声明页,涉案影片的播放是在上海激动网络公司的网站上完成。中经网未对涉案影片进行存储、编辑、播放、下载等行为。上海激动网络公司在与中经网的合作中承诺合法拥有相关权益,并复印有关证明文件交予中经网备案。中经网已经尽到对所链接涉案影片的一般合理注意和审查义务,且在金强盛世公司对涉案影片提出版权异议后,已将涉案影片的链接删除,金强盛世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中经网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本案争议焦点三是经济日报社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金强盛世公司主张在www.x.cn网页上有经济日报社主办字样,但在金强盛世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网站下方的备案信息界面,显示该网站为经营性网站,网站所有者是中经网,住所地为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且在经济日报社提交的中经网和经济日报社房产管理处签订的《经济日报社办公设备设施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收取合同》显示,中经网使用经济日报社的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院内X号楼,二者之间仅是房屋使用关系,并不涉及网站管理事项。确定网站的侵权主体,应以备案信息中的信息为准,此网站的所有人为中经网,故经济日报社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中经网已经删除涉案影片的链接,上海激动网络公司已经停止涉案影片的播放,金强盛世公司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可,对于金强盛世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无判决之必要。

对于赔偿数额,因金强盛世公司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上海激动网络公司因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上海激动网络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网站的规模和性质,同时结合涉案影片类型、知名度、制作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上海激动网络公司赔偿金强盛世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关于金强盛世公司要求赔偿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告上海激动网络公司赔偿金强盛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九千四百元;驳回金强盛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强盛世公司、上海激动网络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强盛世公司上诉称:1、虽然涉案影片并不直接在中经网上在线播放,但中经网系对该作品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剧情介绍。其行为性质亦属于侵权行为。经济日报社系中国经济网的主办单位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低。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判令上海激动网络公司、经济日报社、中经网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上海激动网络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关于上海激动网络公司提交的亚视星润公司获得金强盛世公司授权与(2009)东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的授权书为同一文本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就亚视星润公司是否存在虚假授权一节,已经向司法机关进行了报案,原审法院没有中止本案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经济日报社、中经网均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2月,金强盛世公司作为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取得涉案影片的公映许可证。2006年11月,涉案影片的另一家摄制单位北京世通佳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拥有的涉案影片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电视播映权、音像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金强盛世公司,授权期限至涉案影片著作权保护期终止;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金强盛世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起诉,因任何某件或署名导致认为北京世通佳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有同等权利的,该公司声明放弃。

2009年9月6日,金强盛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明阳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利用公证处办公电脑对在互联网上浏览网页,在线播放并录制涉案影片的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公证人员对操作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出具了(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x号公证书。具体内容包括: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x.cn,进入中国经济网网站首页,然后点击“播客”进入下一界面,地址栏显示//dv.x.cn/,后又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x.dv.x.cn,在这一界面点击下方的红盾图标,进入该网站备案信息界面,显示该网站为经营性网站,网站所有者是中经网,住所地为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注册号是x,后在这一界面搜索栏中输入“养父”,点击后进入另一界面,地址栏显示为//x.dv.x.cn/x/……界面上显示涉案影片的宣传画和宣传文字;点击播放后进入版权说明界面,其上声明“本版块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照片等信息均有激动宽屏所有”,地址栏显示为//play.x.x.cn/x......,后点击界面上的“点击播放”,进入播放界面,开始播放影片,地址栏显示为//play.x.x.cn/x......。

2009年11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2009)东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授权书》、《电影片录》、《电影代理发行协议书》中的金强盛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进行同一检验,鉴定结论为授权书上的金强盛世公司公章印文与样本上的预留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且授权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字迹不是本人所书写。故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东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认定亚视星润公司出具授权文件中加盖的金强盛世公司公司印鉴及签名均是虚假。

2008年1月1日,中经网与经济日报社房产管理处签订《经济日报社办公设备设施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收取合同》,由中经网使用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院内X号楼,期限为一年。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其中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通常应当以传播的作品是否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为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技术,但其对有关频道、栏目的内容存在控制关系的,可以根据控制程度认定其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本案中,金强盛世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中经网经营的网站界面上只存在涉案影片的宣传画和宣传文字,点击链接后进入上海激动网络公司网站的版权声明页,涉案影片的播放是在上海激动网络公司的网站上完成。中经网未对涉案影片进行存储、编辑、播放、下载等行为。上海激动网络公司在与中经网的合作中承诺合法拥有相关权益,并复印有关证明文件交予中经网备案。中经网已经尽到对所链接涉案影片的一般合理注意和审查义务,且在金强盛世公司对涉案影片提出版权异议后,已将涉案影片的链接删除,金强盛世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原审法院关于中经网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认定是正确的。

关于经济日报社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一节。金强盛世公司主张在www.x.cn网页上有经济日报社主办字样,但在金强盛世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网站下方的备案信息界面,显示该网站为经营性网站,网站所有者是中经网,住所地为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另外,在经济日报社提交的中经网和经济日报社房产管理处签订的《经济日报社办公设备设施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收取合同》显示,中经网使用经济日报社的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院内X号楼,二者之间仅是房屋使用关系,并不涉及网站管理事项。确定网站的侵权主体,应以备案信息中的信息为准,此网站的所有人为中经网,故原审法院认定经济日报社不承担侵权责任是正确的。

对于赔偿数额一节,因金强盛世公司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上海激动网络公司因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上海激动网络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网站的规模和性质,同时结合涉案影片类型、知名度、制作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上海激动网络公司赔偿金强盛世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

此外,2009年11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2009)东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授权书》、《电影片录》、《电影代理发行协议书》中的金强盛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进行同一检验,鉴定结论为授权书上的金强盛世公司公章印文与样本上的预留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且授权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字迹不是本人所书写。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东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认定亚视星润公司出具授权文件中加盖的金强盛世公司公司印鉴及签名均是虚假。本案原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上海激动网络公司提交的亚视星润公司获得金强盛世公司授权与(2009)东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的授权书为同一文本,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上海激动网络公司基于印章虚假问题的报案,与本案侵权认定并无必然联系,原审法院未中止案件诉讼亦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金强盛世公司、上海激动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三十五元,由北京金强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元(已交纳),由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元,由北京金强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五十元(已交纳),由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陈勇

代理审判员董伟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卓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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