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刘某丙,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铁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石某某、刘某丙、张某某、铁某、沙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石某某、刘某丙、张某某、铁某、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石某某、刘某丙、张某某、铁某、沙某某在刘某生(另案处理)组织下在许昌县X镇X村、许昌县X镇X村庄纠集平顶山市区、叶县、郏县,许昌市区、许昌县、安阳市等地的人员采取“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每人每次下注三百元至二千元不等,刘某生还安排马林(音)、白永福(二人另案处理)负责按照每人每次下注不足1000元的抽100,超过1000元不足2000元的抽200的比例抽取盈利(赢钱抽,输钱不抽),仅2009年7月17日下午公安机关查处当日就有40余人在刘某生及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石某某、刘某丙、张某某、铁某、沙某某组织下进行赌博,被许昌市公安民警当场抓获33人。收缴赌资x元。该赌博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日常管理,租赁场地及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李某乙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铳,被告人石某某负责看场、干杂活,刘某生每天还从抽头渔利中向每个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支付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工资”,剩余的非法所得则与被告人刘某丙、张某某、铁某、沙某某这些“坐门”的人员分肥。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石某某、刘某丙、张某某、铁某、沙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丁、李某戊、王某己人的证言、许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石某某、刘某丙、张某某、铁某、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石某某、刘某丙、张某某、铁某、沙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石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刘某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8日起至2010年7月17日止。)
六、被告人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献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