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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某诉被告沈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沈某。

委托代理人虞某。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沈某与邵某、彭鸿对本院(2010)卢民四(民)初字第X号原告沈某诉被告邵某、彭鸿业主共有权一案,沈某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邵某、彭鸿撤回上诉;

二、邵某撤回本诉,双方维持上海市X路某室门前走道现状。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邵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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