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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南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荣辉,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艾可书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起诉认为,原、被告于1986年10月按习俗举行婚礼。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双方婚后前期感情较好,但近几年来发生变化,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提出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被告李某某同意离婚;

二、财产处理:坐落在(略)永太村X村民小组X间1偏房屋一栋,靠西头前房屋1间归原告张某某所有,靠西头后房屋1间及东头偏房归被告李某某所有;电视机1台、床铺1张及床上用品1套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其余家具、电器等物归被告李某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艾可书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付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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