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冬强,湘乡市司法局棋梓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湘乡市桑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X路X号。
法定代理人,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云华,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德山,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债权纠纷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自2008年3月8日开始到被告湘乡市桑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枣公司)承包的燕兴佳园第X号楼做工。2008年5月9日,经结算,包工负责人即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周某工资总额为9131元。此后原告周某曾多次向被告桑枣公司和被告王某某申请支付工资,两被告一直拖欠未付。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迅速支付原告工资9131元。
被告桑枣公司辩称:桑枣公司与原告未签订任何形式的承包合同,也未与原告进行工资结算;原告的工资已由发包方湘潭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给被告王某某,且桑枣公司并未参与承建原告做工的X号楼,原告将桑枣公司列为被告不当。
被告王某某辩称:所欠工资是实,但原告所做的工程因为存在质量问题使被告被扣款6000元,原告的工资应由桑枣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8日开始,原告周某在被告王某某所承包(部分承包)的燕兴佳园X号楼做内墙粉刷工程,该燕兴佳园X号楼系湘潭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桑枣公司的名义所承包。工程完工后,2008年5月9日,被告王某某共欠原告周某工资(工程款)为9131元。经原告周某曾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拖欠未付。原告遂于2009年8月31日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起诉要求被告湘乡市桑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某某支付的工资9131元,只要求两被告承担8000元,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二、对于应付给原告的工资8000元,被告王某某承担6000元,被告湘乡市桑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前述给付内容两被告于2010年2月10日前付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陈锋华
审判员陈放明
代理审判员陈嘉伟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