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律师事务所.
被告陈某。
被告忻某。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忻某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刘某人民币40,000元;
二、若两被告未按约履行,则应额外支付原告刘某人民币20,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被告陈某、忻某负担。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陈某、忻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0月2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某
书记员书记员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