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诺恩农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忠民,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上诉人徐某诺恩农化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徐某诺恩农化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徐某某5000元,双方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就此了结。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某诺恩农化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