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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某生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厉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9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赌场罪

2009年11月12日,被告人厉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区X镇某某浴室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

二、非法拘禁罪

2009年11月1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厉某某为向俞某某索取赌债,指使董某、武某某、石某某、董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驾车将俞某某带至本区X镇某浴场及惠南镇某某阳浴室进行拘禁并殴打。同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俞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厉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笔录,同案关系人董某、武某某、石某某、董某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和被告人厉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厉某某为索取债务,指使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厉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对其非法拘禁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厉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厉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两罪并罚。被告人厉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判决如下:

被告人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6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华

书记员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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