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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邹某甲。

被告邹某乙。

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卢民四(民)初字第X号查封被告及原告提供担保之案外人房屋的裁定,查封了被告邹某甲、被告邹某乙名下位于上海市X路某室房屋产权,并对原告提供担保之案外人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X路某室、上海市X路某室房屋产权一并查封,现被告已履行生效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邹某甲、邹某乙名下位于上海市X路某室房屋的查封,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之案外人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X路某室、上海市X路某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沈怡明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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