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邹某甲。
被告邹某乙。
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卢民四(民)初字第X号查封被告及原告提供担保之案外人房屋的裁定,查封了被告邹某甲、被告邹某乙名下位于上海市X路某室房屋产权,并对原告提供担保之案外人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X路某室、上海市X路某室房屋产权一并查封,现被告已履行生效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邹某甲、邹某乙名下位于上海市X路某室房屋的查封,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之案外人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X路某室、上海市X路某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沈怡明
书记员张敏